<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 114-01-09 下載檔案:發文113116(網)-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