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習資訊

講題: 從民法總則及債編探討地政士執業注意事項-2

    
開課日期 中華民國 109年10月31日(六)
上課時間 ~16:30
上課地點 平鎮區婦幼活動中心(平鎮區廣成街10號)
時數 3小時
師資 鄭麗燕老師
條款 適用本辦法第七條之第一款
開課單位 本會
說明 綱要: 一、簽名與蓋章之效力。 二、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三、監護及輔助宣告。 四、法律行為之效力。 五、雙方代理之限制及例外。 六、遺囑之種類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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