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館記事

一、前言:

我們有一句諺語:「有志者事竟成」,這句話說得非常貼切,志之成就即是理想的實現。2001年2月23日是一個值得我地政士紀念的日子,桃園縣地政士公會終於在這一天簽約購買會館,這是創新且具歷史性的紀錄,放眼中華民國全聯會及各友會,雖然我們不是最先起意者,但卻拔得頭籌,有了自己的會館,實屬難得與不易。

二、購買會館緣由:

回顧本會自民國81年4月18日成立以來,歷經第10個年頭並無固定之辦事處,通常在理事長之事務所或理事長提供之辦公室,或理事長贊助款分租辦公室,公會本身幾乎無負擔到辦公室之租金,但如換算實際需租用辦公室之租金當在百萬元以上,換言之,本會在購置會館前有些許結餘,實拜免費辦公室及歷屆理、監事會開源節流所賜。尤其本會每屆理事長上任後公會辦事處均隨著南北異動,因經費拮据房價太高,無法購置會館。
然借用、租用之辦公室,因場地不大、設備不全,許多資料保管不易,或搬遷時遺失。甚至熟悉會務之工作人員亦因工作地點變更,導致流失需從新訓練才能適應,甚為可惜,如此實非長久之計,亦是本會莫大之損失。為求會務正常發展,會務工作人員穩定,設備充實,彰顯我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形象,在創會理事長李文科、前理事長傅淑香、余長全、第四屆理事長許時鎮及本會歷屆、現任理監事及幹部熱切支持下,決議購買會館以一勞永逸,經數年之努力,在第五屆吳郡山理事長任內終於達成目標。

三、購置會館經過略記:

壹、購置會館募款事宜討論案。   提案人:許時鎮

決議:通過,按購置會館募款分組表,在7月底前儘速募足款數。

貳、會館購置地點是否變更案。   提案人:詹雅竹

決議:承本會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購置會館地點為中壢市,基於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原則, 本委員會無權變更,亦不宜變更。

決議:由各委員以身作則,先行捐款再影響全體理監事踴躍捐款,原則上理事長拾萬元、現任常務理事伍萬元、理監事貳萬元、前任理事長伍萬元,會員自由認捐。本會在會館購置後提供大理石刻捐款壹萬元以上者之芳名,並提撥捐款總額約百分之十之費用製作獎牌及感謝狀。

決議:通過。

決議:於12月14日投標中華路之法拍屋,投標額為不超過參佰萬的百分之二十為上限,授權由第四屆理事長許時鎮為召集人,惜價金太高未得標。(三光路、中華路建物向法院標購事宜,蒙前理事廖崑量、理事范振謀協助甚多,在此謹表謝意)

  1. (一)本會於87年10月6日第四屆第四次臨時理監事會決議購置會館以利會務永續經營,並擬定購置預備金籌措及運用辦法(詳見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大會手冊第48頁)。
  2. (二)依本會87年11月21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討論提案四『購置會館討論案(詳見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大會手冊第16頁)決議授權理事會依「購置會館預備金籌措及運用辦法」購置會館,地點經投票表決通過為中壢市』。
  3. 88年3月隨即成立購置會館委員會,主委許時鎮、委員李文科、傅淑香、余長全、吳郡山、許連景、徐智孟、林金樹、詹雅竹、謝金水、黃明芳、蘇榮淇、葉坤益、劉潁、蕭鐵夫積極推動募款及提報理事會適合之房地產資料。
  4. 88年5月5日召開第四屆第1次購置會館委員會及第四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向法院標購中壢市三光路房地(中壢高中對面)因價金太高未得標。
  5. 88年6月29日召開第四屆第二次購置會館委員會會議討論事項:
  6. 88年9月8日召開第三次購置會館委員會會議討論事項:如何積極募款。
  7. 88年10月21日第四屆第六次臨時理監事會,關於購置會館討論案授權全體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負責有關會館購置事宜,臨時動議由理事廖崑量提議,本會本年度之累計結餘提撥新台幣壹佰萬元整至購置會館基金。(含本年度已提撥常年會費百分之十,入購置會館基金)
  8. 88年11月5日辦妥社團法人登記:為求會館購置登記之需,委由總幹事徐智孟向桃園地方法院辦理社團法人桃園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登記。
  9. 88年11月21日召開第五屆第1次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購置會館委員會成員繼續留任。
  10. 88年12月3日召開第五屆第1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有關購置會館討論案。
      • 至民國88年底會館基金含捐款約有壹佰柒拾萬元,認捐尚未繳者有參拾陸萬元,已突破貳佰萬元。
      • 89年1月20日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由前任理事長許時鎮繼續擔任購置會館委員會主任委員至完成任務為止,認捐款部分一併協助收取及輔助開拓財源。
      • 民國90年元月5日召開90年度第1次購置會館委員會,討論事項:
        壹、購置會館面積及價金討論案。
             決議:仍維持含公設約肆拾建坪,連裝潢費用不超
        過新台幣參佰萬元之原決議。同時不增加公會負擔
        及不影響會務運作為原則。
        貳、購置地點討論案。
        決議:經勘查中壢市裕民街24號5樓之5後,均認為地點坪數適當,惟總價款則尚待降低至本會需求價位時再行決定。

    • 民國90年2月19日召開90年度第2次購置會館委員會。 決議內容:
      不影響會務運作,不增加公會財務負擔下決定購置會館。 財源籌措由已募得之資金外,其不足部分已認捐,未出款者由主委再催促進款,募得捐助款不足購買之差額向會員借資,以一年無息方式提供給公會專款專用,其貸予人及款項確定後交理監事會確認。貸予人:許時鎮、李文科、傅淑香、吳郡山、蘇榮淇、謝金水、許連景、徐瑞珠、詹雅竹願各借新台幣壹拾萬元給公會。 決定購置會館價金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正,地點:中壢市裕民街24號5樓之5,由主委許時鎮、理事長吳郡山、常監許連景代表公會簽定買賣契約,由林金樹執筆代書,於即日起五日內簽約。
      於簽約成立七日內,其借款者之借金須自動繳齊。
      會館地點之標示:土地座落中壢市石頭段三-八八七地號,所有權人謝傅蘭妹,權利範圍壹萬分之壹玖伍土地壹筆及建物中壢市石頭段五八一二建號,所有權人謝傅蘭妹,權利範圍全部。
    • 90年2月19日召開第五屆第1次臨時常務理事會無異議通過。
      就本會購置會館案,請審議。
      決議:依購置會館委員會於民國90年2月19日下午5
      時開會之決議內容,無異議通過。
    • 90年2月23日理事長遣公會祕書交付印信,授權許時鎮主委、許連景常務監事前往簽訂買賣契約,由前常務理 事林金樹為執筆代書,簽約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正由許時鎮主委先墊付。
    • 90年3月6日召開第五屆第5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有關購置會館討論案(決議詳見第53期會刊會議紀錄)。
    • 90年3月7日就購買會館函請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准予備查。90年3月15日桃園縣政府社會局以90府社行字第04387號函示:貴會購置會館案業經第四屆第2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本府准予購置。另請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將所購會館之所有權狀影本報府備查,請查照。
    • 90年3月底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交付尾款賣方點交房地予本會。
    • 90年7月成立裝修委員會,負責會館裝修,主委為徐瑞珠、委員為吳郡山、許連景、詹雅竹、蘇榮淇、張進義、廖崑量、許時鎮於八月底裝修完成。

四、感恩的心:

在此要感謝創會理事長李文科、前會長傅淑香、余長全、吳郡山理事長及歷任理監事及幹部,還有購置會館委員會各委員與全體會員鼎力的支持,尤以第四屆理監事幹部捐款為多(詳見樂捐名錄),第五屆理監事幹部大力支持與鼓勵,還有李文科創會長、傅淑香前會長、許時鎮名譽理事長、吳郡山理事長、許連景常務監事、蘇榮淇、詹雅竹、徐瑞珠常務理事、謝金水前輩每人自願各借款新台幣壹拾萬元共玖拾萬元整,一年無息貸予公會專款專用,還有裝修會館期間,尤以裝修主委徐瑞珠、委員許連景、廖崑量付出心力為多,全體委員均關注與投入,他們無私無我的熱心贊助實令人感佩,也才有了今日之開花結果。

五、效益宏大:

本會購置會館後,會務資料、會務人員不易流失,會務人員熟悉會務運作,對公會理事長、幹部減輕負擔,提昇會務效率,亦可大大提高會員對本會之向心力,會員不易出會且更容易吸收會員,屆時可免搬家或寄人籬下之苦,更可向地政叢書之作者勸募書籍成立圖書資料室,方便會員查閱資料及研習地政知識,提昇會員執業水準。有了會館後,本會之各委員會、理監事會及小型讀書會均有固定之會議室及良好設備,但大型教育訓練講座則南北區輪流舉辦之,可大大方方的掛上公會的招牌,提昇公會形象,有助會員社會地位之提昇。實為全體會員團結一致之成就,也是桃園縣地政士公會之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