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
- 114-07-28
- <桃園市政府函>:有關000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一案,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以申誡1次及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4年7月3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 114-06-10
- <內政部函>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通知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第10條之2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 條等投資抵減申請案件,113年度受理期限截止日為114 年6 月30日1案
- 114-05-09
- <桃園市政府函>有關臺南市開業地政士000違反地政士法一案,業經臺南市地政士獎懲委員會決議予以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4 年4 月15 日至同年6 月14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