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有關私法人主張買賣契約(私契)為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 施行日前簽訂者,其辦理登記時,除檢具該私契外,應檢附於112年7月1日施行前已支付簽約款等款項證明文件,並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具結一案,請依內政部函辦理。 113-11-12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