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函】行政院74年1月10日台74內字第542號函及73年4月18日台73內字第5887號函核復事項二至四停止適用 115-02-1174年1月10日函及73年4月18日函核復事項二至四經行 政院停止適用後,浮覆地之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請求回 復所有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下載檔案:行政院74年1月10日台74內字第542號函及73年4月18日台73內字第5887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