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函】行政院74年1月10日台74內字第542號函及73年4月18日台73內字第5887號函核復事項二至四停止適用

74年1月10日函及73年4月18日函核復事項二至四經行 政院停止適用後,浮覆地之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請求回 復所有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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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74年1月10日台74內字第542號函及73年4月18日台73內字第5887號函.pdf下載pdf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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