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115-03-25連結網址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5/relfile/10173/9554066/ec56a8c7-614a-4c5a-b3a9-e21746f2efd1.pdf 下載檔案:1150325-桃園市政府函-有關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