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函】代辦115年3至6月間起課房屋稅之新建房屋所有權移轉及申報契稅時,移轉雙方該期間房屋稅將併入次期課徵
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第 3項規定: 「 每年3月1日超至6月30 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為避免移轉雙方未知悉上開規定,致日後滋生稅捐爭議,請提醒雙方115年3至6月起課之房屋稅,將併入116年期課徵,屆時新所有權人(以116年2月28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將收到課徵月數超過12個月之房屋稅繳款書
下載檔案:
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第 3項規定: 「 每年3月1日超至6月30 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為避免移轉雙方未知悉上開規定,致日後滋生稅捐爭議,請提醒雙方115年3至6月起課之房屋稅,將併入116年期課徵,屆時新所有權人(以116年2月28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將收到課徵月數超過12個月之房屋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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