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知】內政部函送「研商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 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所稱『為業』認定標準」 會議紀錄1份 115-04-16 下載檔案:內政部函送研商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 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所稱為業認定標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