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知】內政部通知93.11.30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19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內政部函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其他應有部分為數人公同共有時,他公同共有人之一無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得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及停止適用該部93年1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195號函」 115-08-14 下載檔案:政部通知93.11.30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19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