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

<桃園市政府函>有關高雄市開業地政士000違反地政士法一案,業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1 年之懲戒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1 年11 月29 日起至112年11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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