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為保障民眾財產權益及地政士專門職業公正形象,建請貴公會向所屬會員宣導,執行業務遇有爭議之標的,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自行承受或介入,藉此圖利,以避免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及地政士倫理規範規定。 112-03-27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