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有關臺北市開業地政士000違反地政士法一案,業經臺北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 年之懲戒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2 年6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止。 112-06-07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