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第47條之3、第47條之4、第79條之1、第81條之2、第81條之3第1項及第81條之4,行政院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112-06-29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