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函轉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第47條之3、第47條之4、第79條之1、第81 條之2、第81條之3第1項及第81條之4條文,奉行政院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112-07-12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