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並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受理登記機關得依名民眾提供之證明書案號,透過系統查驗,以簡化其應附之紙本文件,請協助宣導民眾多加利用。 112-09-18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