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

<桃園市政府>有關「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1 點中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刊物」,業經內政部以112年10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505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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