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有關000君及000君以已歿地政士名義遞交土地登記案件申請,涉有擅以地政士為業,違反地政士法第49條規定一案,業經新竹市政府處新臺幣5 萬元罰鍰。 113-06-12 下載檔案:發文113041(網)-桃園市政府-000及000以已歿地政士名義遞交土地登記案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