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適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條條例第69條規定一案,請依內政部函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113-08-12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