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

<桃園市政府函>有關高雄市開業地政士000違反地政士法一案,業經高雄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4個月之懲戒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3年8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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