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有關高雄市開業地政士000違反地政士法一案,業經高雄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懲戒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3年8 月14 日起至113年10月13日止。 113-08-12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