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有關高雄市開業地政士0000違反地政士法一案,業經高雄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之懲戒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3 年11月27 日至114年5月26日止。 113-12-10 下載檔案:發文113109(網)-桃園市政府-高雄市開業地政士000違反地政士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