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函】有關新北市開業地政士黃員違反地政士法案。/本案因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業就案涉地政士法第26條實務執行疑義報請內政部釋示,爰暫緩執行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 114-12-23地政士於受託辦理登記業務時,應確實核對義務人身分,並向當事人充分說明申請之登記項目及契約內容。敬請會員確實遵守相關法令及執業規範,以免因疏忽而涉有違規或觸法之虞,請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