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函】本市開業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一案:被付懲戒人說明辦理案件之過程,其僅透過電話聯繫方式確認委託人身分,憑該公司提供之資訊與黃君口述內容一致,即認定為委託人本人,未確實核對其個人身分資訊即受委託(內附桃園市政府懲戒決定書) 115-02-05敬請會員確實遵守相關法令及執業規範,以免因疏忽而涉有違規或觸法之虞,請多加注意。 下載檔案:1150130-桃園市政府函-本市開業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一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