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高雄市開業地政士莊OO違反地政士法第17條、第18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一案,業經高雄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115-07-20 下載檔案:1150717-桃園市政府-高雄市開業地政士莊OO違反地政士法 - 網登用欠判決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