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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新聞稿】被繼承人生前尚未領取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大溪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若於辦理退休前不幸往生,尚未領取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屬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財產),應一併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另繼承人日後,領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所說明,因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依規定歷年為員工提繳之本金及孳息,屬於員工個人所有,若於往生前尚未領取,性質上屬於員工往生時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另如退休金於往生前已領取,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自然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該筆退休金。

    該所舉例,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間往生,繼承人乙君雖依法於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惟經國稅局查獲甲君因突然發生意外往生,生前尚有未領取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約100多萬元,繼承人乙君誤以為可不列入甲君遺產總額而漏未申報,經該所輔導列入遺產並補徵遺產稅。

該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請留意查明被繼承人往生時是否尚有未領取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應一併列入遺產稅申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另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

聯絡人 營所及遺贈稅股 游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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